3月19日,工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科技部、生态环境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正式将甲醇汽车提到汽车产业和消费市场的面前。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指出,要坚持因地制宜、积极稳妥、安全可控,在具备应用条件的地区发展甲醇汽车。强化甲醇汽车产业合理布局,加快完善产业政策、技术标准和市场应用保障体系,提高市场应用水平,保持我国甲醇汽车及相关产业在产品、技术及专用装备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,加快能源多元化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,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,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,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。
此外,《指导意见》还从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、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建设、加强甲醇汽车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同时,《指导意见》还提出,重点在山西、陕西、贵州、甘肃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且具有甲醇汽车运行经验的地区,加快M100甲醇汽车的应用,并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公务、出租、短途客运等领域使用甲醇汽车。
事实上,早在《指导意见》发布之前,2013年02月06日,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的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》就已明确提出:鼓励替代燃料发动机与现有发动机制造体系兼容;积极发展柴油/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、生物柴油内燃机;开展汽油/甲醇双燃料点燃式内燃机、柴油/甲醇双燃料压燃式内燃机的应用试点工作;加强内燃机高效燃用替代燃料、有效控制非常规排放等基础研究,重点掌握耐醇燃料供应系统、天然气供应系统、点火及其电控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;开发适于内燃机应用替代燃料专用润滑油和排气后处理技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