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缺陷原因看,因设计问题召回117次,涉及车辆956.60万辆;因制造问题召回100次,涉及车辆287.60万辆;因标识问题召回2次,涉及车辆3461辆;因其他原因召回3次,涉及车辆6.94万辆(见图7)。
图7 缺陷原因分类召回数量及占比
三、2018年主要工作
2018年,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汽车召回制度实施、监督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方面重点开展了如下工作。
(一)强化缺陷线索收集分析。加大缺陷线索收集与监测力度,通过收集消费者关于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,以短信、网络等方式向消费者征集产品缺陷线索、监测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等方式,收集汽车缺陷线索报告24777例,监测相关媒体信息7968条、国外召回公告2415条,采集车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案例998例,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案例41例,组织开展汽车产品缺陷线索综合信息会商6次,汇总形成疑似汽车产品缺陷案例792例,有针对性组织缺陷技术会商9次,为开展缺陷调查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。
(二)加强缺陷调查。综合采取缺陷信息收集分析、缺陷调查、行政约谈、召回监督等多种措施,不断加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力度。针对汽车转向/悬架、发动机、气囊/安全带、动力电池等安全问题线索,积极组织开展行政约谈10余次和缺陷调查31次,引导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。
(三)宣贯召回法规标准。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》(GB/T34402-2017)等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,在5个地区召开8次宣贯培训会,受训企业超过100家,引导生产企业提升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水平,树立召回责任主体意识,有效地推动汽车召回制度在行业的贯彻实施。
(四)强化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管。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,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日益突出。2018年,依托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和缺陷信息收集系统,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3起,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调查5次,督促7家生产企业实施召回,涉及33个车型的12.14万缺陷车辆,缺陷原因主要为电控、机械、电器及电池系统故障。2019年3月,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》(市监质函〔2019〕531号),对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管若干工作事项作出了要求。